况某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

2018-06-25 17:19:52

案情简述:原告况某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,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,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况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自由恋爱,双方于2004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温某乙,于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。后因被告犯罪被判刑,原告独自抚养孩子,被告刑满释放后,恶习不改并经常打骂原告。2011年6月,原告从家中逃出去韩国打工。2014年3月,原告首付27万元购买房屋一套。原告在外打工期间,被告和其他女子同居。后又因涉嫌犯罪被逮捕。被告的以上种种行为严重了伤害了原告,故双方感情已破裂,故起诉请求:1.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.女儿温某乙由原告抚养;3.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小区109栋6-2号房产由原告所有。
被告温某甲辩称:原告陈述不属实,因为原告有第三者,所以我打过原告一次,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我在外面有6万多元的债务,房子可以不要,但原告必须补偿我20万元,女儿现由外婆抚养,不同意离婚,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。
经审理查明:况某某、温某甲于2004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温某乙,双方于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。温某甲在庭审中认可: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破裂。温某甲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。
2014年4月,况某某、温某甲购买住房一套,况某某支付了首付款266565元,该房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某某号109幢6-2号,该房屋设有抵押,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,贷款金额为50.6万元。
上述事实,有结婚证、户口页、抵押合同、买卖合同、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,足以认定。
法院认为:虽然原告况某某与被告温某甲结婚时间较长,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感情基础差,且现原、被告双方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,故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对原告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对于双方之女温某乙,因被告温某甲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中,无法实际抚养温某乙,且温某乙跟随原告生活,对其成长较为有利,故双方之女温某乙由原告况某某抚养。对原告主张的房屋,因该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故属夫妻共同财产,现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,与法律规定不符,又因该房屋设有抵押,且双方均未向本院申请价值评估,故该房屋现不宜进行处置,待具备处置条件时,权利人可另行提起诉讼。
综上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准许原告况某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;
二、原告况某某与被告温某甲之女温某乙由原告况某某抚养;
三、驳回原告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委托代理人田也渝律师介绍:该案况某某当时在韩国跟我通电话介绍情况,办完委托手续后,按况某的意思,我到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了解的涉案人员的情况,其前夫并不同意离婚,随后,况某提起了诉讼,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