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淑与朱某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(2015)沙法民初字第06257号原告张某淑,女,1968年2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沙坪坝区。委托代理人田也渝,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朱某刚,男,1955年10月31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沙坪坝区。委托代理人罗开诚,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淑与被告朱某刚名誉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淑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

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5)沙法民初字第06257号
原告张某淑,女,1968年2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沙坪坝区。
委托代理人田也渝,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朱某刚,男,1955年10月31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沙坪坝区。
委托代理人罗开诚,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淑与被告朱某刚名誉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淑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。原告张某淑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张某淑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50元,减半交纳225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张某淑负担。

审判员  宋建华
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  周凤琼